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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7

来源:原创 编辑:admin 时间:2024-01-22 18:37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2022年环境日主题为“共建清洁美丽世界”。为切实提升广大企业经营者环保法治意识,避免因环境违法行为遭受行政处罚,近日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将连续推出环境保护主题法治宣传内容,敬请关注。

  张某、王某在市内某河道边从事餐厨垃圾回收工作,两人合伙购置简单生产设备并搭建了临时厨余垃圾回收点,用于分离食物残渣制作饲料及生物油脂回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未经有效治理处理无组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接到附近群众举报后,立即对张某、王某共同经营的该回收加工点进行了执法检查。经现场核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张某、王某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回收点排污口外排污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张某、王某回收点外排污水中动植物油类、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指标均存在严重超出法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情形。

  市生态环境局以张某、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依据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对张某、王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5万元。张某、王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查后,认为张某、王某涉案超标排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市生态环境局对该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同时从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具有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精神以及实质性化解矛盾争议的角度出发,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多次协调案件当事人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最终该案在复议机关的主持下成功达成调解一致意见。张某、王某对涉案排污违法行为予以确认,主动拆除了该加工点并停止生产经营。

  一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主要涉及排放大气、水、噪声污染,国家也在相关领域进行了立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达标排放污染物。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振动。

  另需特别提醒的是,较轻的超标排污行为一般给予违法单位或个人行政处罚,但是严重的超标排污行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胶木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三)(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十四五”期间,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污染防治攻坚战交出了满意答卷。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已经是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终极目标。在预防超标排污方面,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实际排污情况,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在生产经营中,企业要配套污染治理设施并保障该设施正常运转。定期开展环境污染监测机械的循环效率,出现超标情形时,要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查找超标原因,并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在污染物排放指标未达标时,不得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关注法律法规和排污标准的变动情况,并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另外,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加强污染防治监管过程中,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注重有利于积极打造良好的营商创业环境,对违法排污企业既要作出合理合法的行政处理决定,又要坚决杜绝损害企业正当合法利益的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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