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人生就是搏
您当前的位置: > 尊龙凯时人生就是搏 >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深入贯彻实施噪声污染防治法 用法治方式

来源:原创 编辑:admin 时间:2024-01-31 09:36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2022年5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噪声法》实施座谈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座谈会并讲话,对认真抓好法律宣传普及、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噪声法》实施座谈会精神,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以法治力量守护公众“安静权”。

  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体现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噪声法》坚持以习生态文明思想和习法治思想为指导,着眼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健全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是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又一项重大成果,是一部真正解决噪声扰民、噪声污染问题的好法律,将为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法治遵循。

  《噪声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环境保护法和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等污染防治法律制修订之后,《噪声法》成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修订的又一部重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自1997年3月施行以来,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法覆盖范围窄、权责不协调、执行力度弱等问题日益凸显。《噪声法》是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规律和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一定的前瞻性。《噪声法》的实施,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生动实践,必将成为防噪、降噪、治噪的有力武器。

  《噪声法》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和谐安宁环境需要的重要法律保障。超过一定分贝值的声音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既可以引起听觉系统的变化,也可以对非听觉系统产生影响。当前,噪声污染投诉居高不下,位居环境污染投诉举报的第二位,仅次于大气污染,已成为百姓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之一。防治噪声污染,既是关乎“家长里短”的小事,也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噪声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分门别类提出污染防治要求,有力回应人民群众对和谐安宁环境的期盼。《噪声法》的实施,有助于依法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噪声法》是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法治基础。噪声问题关系千家万户,每个人都可能是噪声的制造者,也可能是噪声污染的受害者。噪声污染防治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噪声法》是一部有效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管理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在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权利义务。《噪声法》的实施,将在声环境保护方面构建起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提高噪声污染治理现代化水平。

  《噪声法》是对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全面修订。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到噪声污染防治法,不只是删除了“环境”二字,进一步明确法律规范对象仅限于人为噪声,更是根据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变化,遵循“加强源头防控、聚焦突出问题、制度措施可行、总结成功经验、提升治理能力”的原则,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制度,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噪声分类管理,强化社会共治,加大处罚力度,拿出了许多“新招实招硬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人民至上,调整适用范围。法律重新界定了噪声污染内涵,在坚持“超标并扰民”的判断标准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扰民的情形纳入噪声污染范畴,并将防治范围由城市扩展到农村地区。同时,将工业噪声的范围从工业设备扩展到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纳入交通运输噪声管控范围,新增机动车“炸街”行为管控要求等。

  提升制度效能,明确政府责任。针对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对噪声污染防治重视程度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噪声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增加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求声环境质量未达标的有关地方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开。

  治标治本结合,加强源头防控。源头防控是噪声污染防治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噪声法》新增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要求;明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噪声污染防治内容;完善产品噪声限值制度,对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施工机械等产品,要求在其技术规范或者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明确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新增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相关规划防控要求,新增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措施要求。

  精准科学治污,强化分类施策。对于工业噪声,新增排污许可和重点排污单位管理要求。对于建筑施工噪声,新增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设置自动监测系统的要求,新增建设单位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于交通运输噪声,规定新建交通项目应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新增交通项目运营养护单位降噪和监测义务;对于已经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要求制定实施综合治理方案。对于社会生活噪声,要求公共场所管理者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要求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将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和防治措施公示并纳入买卖合同;规定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汇聚治理合力,推动社会共治。《噪声法》确立了社会共治的原则,新增环境教育和公众参与规定;新增宁静区域创建条款,鼓励开展宁静小区、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创建;新增自治管理规定,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规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通过制定管理规约或者其他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授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劝阻、调解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

  坚持依法治污,完善法律责任。针对现行法律未明确罚款幅度范围的问题,《噪声法》明确了罚款额度;丰富责任种类,增加责令制定、实施治理方案,责令拆除,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暂停施工,责令暂停销售等;对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新增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完善民事责任方面,规定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当事人请求调解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拓展噪声纠纷解决途径。

  噪声污染防治是重要民生问题,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效果充满期待。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是《噪声法》赋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噪声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噪声法》作为当前一项重大任务,加强法律宣传,完善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各条战线各个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不断增强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行动自觉,加快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让全体人民共享一片宁静的空间。

  依法落实责任。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发布实施《“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打基础、补短板、强弱项、抓落实”作为“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总基调,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联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地方政府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机械的循环效率,逐步改善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推动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维护公民享有和谐安宁生活环境的权利,履行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完善制度标准。《噪声法》从源头预防、传输管控、受体保护、保障机制等方面全链条构建了噪声污染防治的“四梁八柱”。在此基础上,要抓紧出台相关标准,制定修订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制定相应的考核要求并组织实施考核;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制度,指导地方按照要求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加快出台城市轨道交通边界噪声排放控制等标准,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构建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推动出台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宁静小区创建、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等指导文件,填补噪声管理缺口。

  加强监督执法。与大气污染的区域性、水污染的流域性不同,噪声污染具有局部性、敏感性、非积累性等特点,防治工作任务主要在地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与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健全衔接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加强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等新装备配备使用,严格依法查处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等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方式手段,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强化能力建设。要加快完善噪声监测体系,在开展常规声环境质量和噪声源监测的同时,加强对噪声投诉较多的敏感区域监测,用自动化、信息化手段提升噪声监测能力。要建立健全噪声监测评价方法,使评价结果与群众感受更加吻合。要推动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噪声污染防治技术人员队伍,大力培养噪声与振动领域的国家环境保护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前瞻性研究。要针对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噪声与振动领域,加强多学科、多部门联合技术攻关,促进相关产业发展和成果转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引导、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持续宣传普法。《噪声法》受众面广、专业性强,要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条,用生动具体的案例阐释规定。《噪声法》颁布以来,生态环境部印发宣传贯彻通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知识问答等形式开展了大量普法宣传活动,取得初步成效。《噪声法》施行正值六五环境日,要以此为契机,组织系列集中宣传活动。全国高考临近,要结合绿色护考等专项行动深化法律宣传普及。要处理好集中宣传和常态化宣传的关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宣传和普及《噪声法》,增强各类法律主体的守法意识,推动全社会自觉减少各类噪声排放,积极开展噪声污染防治活动,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山东省威海市生态环境局等20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威海市“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从加强声环境质量管理、强化噪声源头管控、严格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加大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推进社会生活噪声管控、系统推进噪声监管能力建设、紧抓责任落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宣传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噪声污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工业企业的管理,指导和规范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部制定了《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本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等相关要求,掌握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摸清噪声污染源情况,指导全省各地开展噪声污染源调查监测工作,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噪声污染源调查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全文如下: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16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噪声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深化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加强重点企业监管;强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

  《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23年11月16日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六角头螺栓。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15部门联合发布《贵州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方案》提出重点任务:涵盖夯实管理基础、噪声源头管控、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减少交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治理、构建噪声监测体系7个方面,共29项具体任务,重点是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

  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10月9日印发《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我市“十四五”期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详情如下:泉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目标到2025年,银川市噪声监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基本掌握辖区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深入落实治污责任,逐步提高噪声治理水平,声环境质量稳步提升,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得到有效缓解,打造安静城市,形成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等17部门编制了《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目标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稳步提高治理水平,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探索噪声扰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途径,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开展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目标到2025年,基本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有效落实治污责任,全区各地级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到2027年,全面掌握重点噪声源污染状况,噪声污染防治体系进一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银川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就《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理念逐渐成为共识。考虑到环境承载力及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将一些排污大户、重大风险源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督促其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履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但有些重点排污单位工作人员却未能自觉承担起在线监

  为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扬州市生态环境系统联合检察、公安部门,持续组织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现将相关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扬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排放大气污染物案【案情简介】2023年9月18日,江都生态环境局在自动监测设备专项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要求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2023年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工作,通过工作调度、点对点督办、专项帮扶等,督促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持续推进重点排污单位依法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主体责任。截至2023年10月19日,全省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实施自动监测设备和替代监控建设联网率均达到100%,圆

  根据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环办执法〔2023〕8号),2023年上海市、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严查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环境违法

  近日,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汇总整理了2023年第二、三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天数占比20%以上重点排污单位清单,并要求相关地方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排污单位长期超标的原因。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是为了实时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以便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

  三部门联合发布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加强行刑衔接协作合力守护绿水青山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下称“三部门”)联合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该批典型案例聚焦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常见多发行为及新类型、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公布自动监测领域典型案例:为落实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的有关部署,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各地持续组织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为保持对违法行为从严惩处的高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3年银川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银川市共有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7家,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1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1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7家,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29家。一、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7家)1宁夏苏银产业园再生水运营管理有限公司2上实环境(

  根据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涉VOCs错峰减排重点企业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承诺备案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扬州市生态环境局公示涉VOCs错峰减排重点企业和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承诺备案企业公示时间9月7日—9月13日,详情如下:

  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关于完善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不断满足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需求,记者28日从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2021年2月,市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印发了《成都市2021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成污防“三大战役”领〔2021〕1号),从“健全制度体系、强化源头管控、开展分类治理、提升监管能力、加大科技研发、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制定了16条工作措施。2021年,将在全市范围安装声环境自动监测设备49套,在“11+2”区域人口密集区域安装噪声自动监测显示屏36套,在建筑工地推广安装噪声在线监测设备。

  项目概况:“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和噪声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10月9日14:00(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号:20A00896,20A00680采购执行编号:1708-BZ2000400459AHS-3项目名称: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规范化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依据《关于开展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年度考核的通知》(沪建质安〔2019〕681号)要求,上海住建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共同组织专家对本市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以下简称设备供应商)进行年度考核。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环保系统监测站在未来五年,大约需要购置12~15亿人民币的仪器装备,需要更新和增加仪器设备1.8万台套。目前全国环保系统及各部门、行业、企业已建监测站4000多个,从业人员6万多人,还有几万个环境科研院所,近几年正是环境科学和监测分析仪器、装备更新换代和提高水平时期。现有的环境噪声监测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监测。在声环境质量监测中,目前一般采取城市区域环境网格法进行噪声监测,这种监测方法要求在待测区域设立100个以上的等边长有效网格,测点设在网格中央,每个点测试10分钟。但该法工作量浩大,因此只能在每年10月份组织一次昼间

在线客服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