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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原创 编辑:admin 时间:2024-01-12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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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夜间外排厂界噪声进行了执法监测,《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3]第H256号)显示,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夜间外排的厂界噪声1#监测点、2#监测点均为42dB,均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2类区标准限值2分贝。

  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已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8月7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

  3、2023年8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4、2023年8月11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相片资料。

  5、2023年8月22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经理陆作鹏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6、2023年8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万州环(监)字[2023]第H256号)

  7、2023年8月22日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经理陆作鹏提供的《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钢化玻璃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复印件。

  证据1、2、3、4、5、6、7证明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

  8、2023年8月22日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经理陆作鹏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8月25日向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改〔2023〕3-12号),责令立即安装隔音降噪设施,改正噪声超标行为。2023年9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罚告字〔2023〕46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收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体工商户,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遵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核算裁量因子如下:个性裁量因子:1、超标因子个数:1个;2、超标状况:噪声超标幅度不足3分贝。共性裁量因子:1、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无;2、两年受处罚情况: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3、配合调查情况:积极配合调查。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2、社会影响力:一般企事业单位;3、主观过错程度:过失。经过公式裁量计算,对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本次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3、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治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结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天幕玻璃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万州区财政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万州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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